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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郭金玉与丁慧、陈金英、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玉,丁慧,陈金英,刘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郭金玉,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236601。被告:丁慧,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716867。被告:陈金英,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桂英,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玉、诉被告丁慧、陈金英、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玉以身体原因(系残疾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继续参与诉讼,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郭金玉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