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东开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士文、罗兵霞与被执行人杨志辉、杨庆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士文,罗兵霞,杨志辉,杨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东开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罗士文,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罗兵霞,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志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庆山,男,194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志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辉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窦伟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