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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杨文儿、杨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杨文儿,杨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施建峰。被告:杨文儿。被告:杨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杨文儿、杨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峰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