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0日,住丹凤县商镇商山村,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9日,住丹凤县商镇商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屈 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苏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