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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雷霞与肖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霞,肖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42号原告雷霞,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居民,住XX。被告肖先霞,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霞与被告肖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霞撤回对被告肖先霞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霞承担。审判员  黄京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