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雷霞与肖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霞,肖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42号原告雷霞,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居民,住XX。被告肖先霞,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霞与被告肖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霞撤回对被告肖先霞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霞承担。审判员 黄京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