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法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兰换奎、覃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兰换奎,覃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法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周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2xx.被执行人兰换奎,农民。被执行人覃柳艳,农民,系被告兰换奎之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兰换奎、覃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宜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兰换奎、覃柳艳共同支付给权利人周xx货款1139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4元。权利人周xx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27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xx确认被执行人兰换奎、覃柳艳已主动向其履行全部义务,并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代理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