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凉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发与李文祥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李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凉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王发,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李文祥,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发与李文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祥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发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63号武南粮库家属院3单元3层东侧住宅楼房一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凉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