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吴卫华、樊保林、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吴卫华,樊保林,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焦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卫华,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许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保林,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华润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刘文堂,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焦作市。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卫华、樊保林、原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8)站民初字第0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吴卫华撤回对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吴卫华撤回对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吴卫华撤回对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三、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8)站民初字第00012-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受理费、保全费由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部分。二审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范炳鑫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