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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商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国通与陈光中、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通,陈光中,杨建华,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2779号原告李国通。委托代理人丁云峰、陈督,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中。被告杨建华。被告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通与被告陈光中、杨建华、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