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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华诉被告史纪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史纪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张忠华(又名张中华),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全喜,男,住河南省范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史纪奎,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史纪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华于2014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崔志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