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华诉被告史纪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史纪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张忠华(又名张中华),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全喜,男,住河南省范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史纪奎,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史纪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华于2014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崔志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