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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罗兴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620号罪犯罗兴勇,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宜高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兴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31日经本院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兴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兴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兴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兴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