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罪犯吴国友(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613号罪犯吴国友,男,汉族,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以(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国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以(2001)云高刑复字第57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以(2006)冀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4月10日、2011年9月29日以(2009)承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2011)承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国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国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第20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马晓新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