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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忠平与柴林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平,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557-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平,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柴林,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柴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柴林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某号院4号楼2单元19号(房屋产权证号:03××92)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