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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玉强,郭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建永,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玉强。被执行人:郭玉昌。本院作出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郭玉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河花园香榭丽舍10幢东三单元一层东户(房屋他项权证号:××),查封被执行人郭玉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新桥村0339号1号楼、2号楼、3号楼(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玉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河花园香榭丽舍10幢东三单元一层东户(房屋他项权证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郭玉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新桥村0339号1号楼、2号楼、3号楼(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三、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自行看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