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3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负责人:李江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湖,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齐力,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拆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姚紫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