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罪犯邢广(抢劫、抢夺、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694号罪犯邢广,男,汉族,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以(2008)宣区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广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以(2012)承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邢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7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邢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31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