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与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吴×,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谷×,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吴×诉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