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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与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吴×,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谷×,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吴×诉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