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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振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玉,王海涛,王晓云,亳州星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亳州星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振玉与王海涛、王晓云、亳州星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海涛、王晓云、亳州星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及住所地均在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执行人王振玉以另案已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亳州星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为由,��请本院将本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6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振玉与王海涛、王晓云、亳州星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祥东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