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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瞻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2014)255马玉明诉郭向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瞻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马玉明,男性,地址:开通。被告郭向阳,女性,地址:新华。本院在审理马玉明郭向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大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