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瞻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2014)255马玉明诉郭向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瞻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马玉明,男性,地址:开通。被告郭向阳,女性,地址:新华。本院在审理马玉明郭向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大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