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富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富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小房身村。被告:富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富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