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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吴晓莲与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莲,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莲,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望保,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原建新农场九大队)。负责人陈勇,该砖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晓莲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3)君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慧娟、付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3)君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退还上诉人吴晓莲。审 判 长  李 芬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代理审判员  付 妮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吴晓莲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由于一审未查清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是否存在违反《果园经济补偿协议》约定的情形,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本院将该案发回你院重审。为便于查清事实,更好的处理本案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一、依法查清《果园经济补偿协议》的履行情况。《果园经济补偿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生产使用燃煤应尽量使用煤渣,如确定煤渣货源紧缺,也要确保上半年能烧煤渣。本案应进一步审查岳阳市建新空心砖厂履行协议的情况。二、建议多做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