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收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收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周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205元,现已对其每月工资1500元予以扣留,案件款正处于扣留状态,执限内无法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民执字第00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死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