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采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采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7月14日生。被告尚某某,女,1980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松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