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杨 盛人民陪审员 郭小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仁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