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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任克民与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克民,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任克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沙河子广场北。法定代表人:矫庆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会,男,汉族,该院副院长,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克民与被告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以下简称精神病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4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克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