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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保令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保令,耿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王保令。被申请人耿保英,系事故车辆冀E6J9**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王保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保全价值为20000元,现对被申请人耿保英所有冀E6J9**小型轿车采取申请查封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保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耿保英所有冀E6J9**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晶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