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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叶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明安与叶县供电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安,叶县供电总公司,叶县供电总公司叶邑镇供电所,涂自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307号原告王明安,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艳玲,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供电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立,总经理。被告叶县供电总公司叶邑镇供电所。代表人付国平,所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贺伟业,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涂自强,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安诉被告叶县供电总公司、叶县供电总公司叶邑镇供电所、涂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安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安负担。审 判 长  刘耀斋审 判 员  白胜勇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