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特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88号申请人胡*,****年*月*日出生,无业。申请人胡*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胡*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自幼患有智力残疾,从小无法照顾自己,一直由家人照顾,且已拥有残疾证为智力残疾三级。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封**系申请人胡*之母。被申请人封**与胡**(****年*月**日死亡)生育一子,胡*。被申请人封**系封**(于****年*月*日死亡)与常**(于****年*月*日死亡)的养女。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封**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年*月*日,该中心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4)青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为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