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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朱官标与吴达树、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官标,吴达树,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朱官标。被告:吴达树。被告: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西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37123。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董事长。原告朱官标为与被告吴达树、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官标诉称:2014年1月17日,被告吴达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18%,利息按年度支付,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到期支付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请求:一、判令被告吴达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22500元(其中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2500元);二、判令被告吴达树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该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日止;三、判令被告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达树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对本案进行调查,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官标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