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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婚后领养一男孩,2011年12月16日出生,取名陈泽轩,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非婚生男孩陈泽轩随被告陈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三、原告在被告处的全部个人物品(详见勘验笔录)归原告所有。于2014年8月10日前由被告陈某在王千寺法庭交予原告。四、以原告名义在景县龙华农业银行的共同存款50000元归原告邢某所有。五、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详见勘验笔录)中电子琴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所有共同财产都归被告所有。于2014年8月10日前履行完毕。六、双方无其他争执。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