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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舍楠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舍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4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舍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14年3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舍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舍某接吸毒人员张某电话称欲购买毒品,二人相约后在本市莲湖区西北三路与青年路丁字路口,被告人舍某给张宁一装有冰毒的芙蓉王的烟盒,张宁给其400元,二人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舍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从张某身上查获在烟盒内装的白色晶体物1包(经鉴定毛重0.4克,净重0.13克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张某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提取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被告人舍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舍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