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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31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音畔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音畔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1604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委托代理人赵怡。被告北京音畔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32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常林。委托代理人陈志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音畔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音畔娱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音畔娱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为侵权案件,其审理结果涉及目前及将来类似众多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北京市卡拉ok整体行业秩序及良好经营环境有重要示范及指引作用,因此属于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音畔娱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音畔娱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音畔娱乐公司主张的本案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音畔娱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音畔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