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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玉发与被执行人张瑞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义民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47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委托代理人孟祥菊,系锦州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1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某某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2)义民稍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福库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