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夕勇与李希海、杜洪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夕勇,李希海,杜洪娟,李伟,杜洪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段夕勇。被告李希海。被告杜洪娟。被告李伟。被告杜洪彦。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夕勇与被告李希海、李伟、杜洪娟、杜洪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