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殷爱涛与于华玲、于敬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爱涛,于华玲,于敬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殷爱涛,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华玲,城镇居民。被告于敬英,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文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殷爱涛与于华玲、于敬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爱涛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爱涛撤回对被告于华玲、于敬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爱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杰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丛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