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魏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赵某,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某,1975年8月27曰出生。原告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都是再婚,被告向我要了40000元彩礼款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相互不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生气,我与被告生活了不到一年时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农历1月15日,被告回娘家后便不再回来,我们分居至今。我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尽早结束这痛苦的婚姻,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递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当初是原告多次找我订的亲,结婚后感情也挺好,每次吵架都是他找事,从2013年国庆节至2014年春节,原告就没进过我的房间,因为吵架,过了正月十五我就回到娘家。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崔某经人介绍于××××年××月上旬认识,农历8月28日典礼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多次吵架生气,2013年国庆节后,双方分居,2014年农历1月14日,双方又发生争吵,农历1月16日被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离意坚决,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上旬认识,仅间隔20余日,便于农历8月28日典礼同居,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属草率结婚,婚后又经常吵架生气,同居仅一年时间便开始分居,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已有十个多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崔振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