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光运、刘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光运,刘鲜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49-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张光运,男。被告刘鲜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光运、刘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5日以被告张光运、刘鲜云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光运、刘鲜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群彪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