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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光运、刘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光运,刘鲜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49-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张光运,男。被告刘鲜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光运、刘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5日以被告张光运、刘鲜云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光运、刘鲜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群彪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