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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杨震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刑初字第016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震,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宝路文章北里。2006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震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震驾驶牌照为津DZG8**号的白色宝来汽车在本市红桥区西青道仁爱花园小区内,与被害人王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W72**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相遇,因错车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震下车持刀将被害人王X驾驶车辆主驾驶位置的玻璃砸碎,并将放在被害人车辆后排座上的一黑包抢走。次日,被告人杨震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震之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与被害人发生争��后是用折叠刀砸碎了被害人汽车驾驶位置的侧面玻璃,但是整个过程中均未下车,也未劫取被害人任何财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20时30分许,在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仁爱花园小区内,被告人杨震驾驶牌照号为津DZG8**号的白色大众宝来汽车与被害人王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W72**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相遇,因错车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杨震下车持刀将被害人王X车辆主驾驶位置的玻璃砸碎,后将放在被害人车辆后排座上的一黑包抢走。2014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震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通知,被害人王X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杨震从重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17日20时30分左右,其开着牌照号为津HW72**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去仁爱花园其朋友处,刚开进小区门口迎面来了一辆白色大众标的车,前后牌照被光盘挡着,双方车辆就顶在那了。这时候,侧门门口的小区保安就过来让其把车倒在边上,让那辆车先过去。其就让保安看着点,把车靠到了小区路边,然后,那辆车开过去了。对方开车的男子(杨震)把车开到跟其车窗并排时,把车窗摇下来用手指着其骂,其一看就赶紧把车窗摇上去,紧接着他就下来,右手拿着一把砍刀走过来,用刀敲其驾驶员一侧的车窗玻璃,让其把玻璃摇开。其看对方手里有刀,就没敢把玻璃全摇开,摇了一个小缝,并说:“爸爸怨我,你走你的。”对方还没完,继续让其摇车窗,其又赶紧说:“爷爷,怨我。”对方还没完,对其说:“我数一二三。”然后对方数了一二三,看其没把车窗摇下来,就用刀把砸其车窗玻璃,把驾驶员一侧的车窗玻璃砸碎了。然后还没���,又拽其车门。其就在里边把车门拽住,对方拽了几下没拽开,就拽其驾驶员一侧的后车门,把车门拽开后,看到其后车座上有一部单反相机,就伸手抢,其就和对方夺,对方用刀砍其,其一看就抱住头,刀划在其右胳膊上,但只是划在衣服上。然后,对方拿着其相机就走了。临上车时还说让其知道知道他是谁。其一看就赶紧追,结果车撞在路边的一辆垃圾三轮车上,保险杠被撞坏了,等其追出小区,对方已经上了快速路朝西青方向走了,其没追上。于是,其就打110报警了。其右手手心和对方抢照相机时,被划了一个小口,右胳膊的衣服让对方用刀砍出来一条白印。被抢的相机放在车内后排座上,靠近驾驶员座位后面,相机是装在一个黑色尼龙布的相机包里。被害人王X经辨认指出杨震就是持刀将其桑塔纳车窗玻璃打碎,并抢走车内数码相机的男子。2、证人李X���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X系被害人王X的朋友,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同乘一辆汽车,证实情况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另其证实当日并没有打开相机包,没有见到包里的相机。证人李X经辨认指出杨震就是将桑塔纳汽车玻璃砸碎,并将车内后座上黑色相机包抢走的男子。3、证人马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红桥区西青道仁爱花园侧门的小区保安。2014年1月17日20时30分许,其看见小区门口20号楼下的两排楼过道中间,一辆白色车和一辆黑色桑塔纳车顶在那三分钟都没有动。其走过去一看那辆白色车是小区的杨震的车,其就赶紧让那辆黑色桑塔纳车倒车,往边上靠。杨震的车就过来了,他们两个车驾驶室对着的时候,杨震就把车窗摇下来拿刀对着那辆车的玻璃就砸,让对方把玻璃摇下来,对方没有摇,杨震就把车开过去了。之后杨震下车继续用刀砸那辆车的玻璃,然后就给砸碎了。其看见杨震拉开对方车的后门,从里面拿出来一个黑色的包,并对那辆黑色桑塔纳司机说:“让你知道我是谁!”之后开车跑了。杨震拿的刀是一把十几厘米的刀,具体什么样的没看清;杨震抢走的包是一个黑色的包,具体什么样子没看清。当时杨震开的是一辆白色大众,牌照拿一个光盘挡着。案发后,杨震给其打电话问怎么样了,其就说事主报警了,派出所和刑警队来了。他又问警察来是什么意思,事主说的什么,其说不清楚。证人马XX经辨认指出杨震就是持刀将桑塔纳汽车玻璃打碎,并抢走车里黑包的男子;王X就是被砸碎汽车玻璃,后被抢走包的男子。4、证人刘XX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是红桥区西青道仁爱花园侧门的小区保安,证实情况与证人马XX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人刘XX经辨认指出杨震就是持刀砸碎黑色桑塔纳车玻璃并抢走车里包的人;王X就是被砸碎汽车玻璃,后被抢走包的男子。5、证人闫XX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和对象杨震开车出去,走到仁爱花园侧门20号楼楼下和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顶上了,谁也没有让,就在那僵持了三分钟左右,然后小区侧门的保安就过来了,和桑塔纳司机说了一下,桑塔纳司机就倒车往边上靠靠,杨震开车往前走,开到其车辆驾驶室对着对方驾驶室的时候,杨震与对方司机把车窗摇下来就对骂上了,杨震当时把玻璃摇下来,敲对方的玻璃,让对方把玻璃摇下来,那辆桑塔纳司机把玻璃摇下来一点又摇上去了,杨震急了,到了前边把车停下来,气冲冲的下车了,其回头看看也没有看清,就听有砸车玻璃的声音(有两三下),随后他就回到车上开车就出小区,其就看见对方的车快速的倒车,看样子好像是要追,当时还把一辆别的车撞了。杨震下车的时候好像拿了一把折叠刀,好像是用折叠刀砸的对方汽车玻璃。其看见杨震回来时,用他穿的防寒服好像裹着什么东西,放到后座上了。6、书证、物证照片:(1)车辆维修票据,证实被害人王X车辆受损情况。(2)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X伤情情况。(3)被害人王X当日所穿上衣照片及上衣右臂处所留刀痕印记照片。(4)案发地点照片。(5)被害人王X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W72**黑色桑塔纳汽车照片及其车辆玻璃被砸位置照片。(6)被告人杨震指认案发当日其所驾驶的汽车照片。7、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接警单,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9、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杨震于2006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0、被告人杨震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震以非法���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震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物证佐证,足以认定。鉴于其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李经玉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