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鲍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女,197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55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赵 耀执行员 陈启兵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金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