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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3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以下简称黄海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健康东路58号。负责人徐燕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国安。被执行人吴建平。被执行人朱纪书。XX与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大商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XX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严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