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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55号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城河路386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余圣、胡正华。被告张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