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曹华玉与凌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玉,凌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曹华玉,男,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凌洪辉,男,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曹华玉与被执行人凌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3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有101150.00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勇审判员 曹钦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邝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