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3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606号原告朱国华,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南。注册号:110229009453234。法定代表人王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华与被告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