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岑定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定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582号罪犯岑定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贺八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定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岑定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岑定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4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定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定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