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祖秉义与陈延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秉义,陈延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祖秉义,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陈延泽,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秉义与被告陈延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秉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祖秉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