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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祖秉义与陈延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秉义,陈延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祖秉义,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陈延泽,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秉义与被告陈延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秉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祖秉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