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史殿友、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殿友,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殿友,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刘琳,佳木斯市东风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城东。法定代表人赵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史殿友与被上诉人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桦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史殿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殿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琳、被上诉人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兴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3)桦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