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君辉和与蔡朋、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辉,蔡朋、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60号���请执行人李君辉。被执行人蔡朋、刘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辉和与被执行人蔡朋、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朋、刘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