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与王艳秋、张允峰、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王艳秋,刘强,张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被执行人王艳秋,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允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艳秋、刘强、张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艳秋存款1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