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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宋宝山、战祥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宋宝山,战祥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代表人郝爽,主任。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宝山,男,汉族,其他不详。第三人战祥芬,女,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诉被告宋宝山、第三人战祥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修承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