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辉进、蒋赛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辉进,蒋赛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643039-4,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全剑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辉进,农民。被执行人蒋赛冬,农民。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郑辉进、蒋赛冬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3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3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郑辉进、蒋赛冬夫妇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3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3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龙审判员 陈晓玲审判员 张治中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娟 搜索“”